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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3 15:31:23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4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风景旅游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3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 

  第三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任务,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具体落实项目建设,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设立相应分配系数,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分配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污水配套管网(限于城区和镇区DN300 mm及以上,下同)及镇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厂出水一级A提标改造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含垃圾渗沥液处理和封场生态恢复)和厨余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处置。 

  (四)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农村危房改造。 

  (五)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投资较大且能在较短时间内明显改善景点品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点项目建设;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的重点项目。 

  (六)其他重点工作。 

  1.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修订;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2.智慧城管。实施的智慧公共服务等城市管理项目;省级智慧城管软件开发、技术攻关和研发宣传推广及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3.省派规划督察员专项工作。 

  4.其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景区和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修缮与特色保护;亮点突出的其他工作或项目推进。 

  第六条  分配方式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根据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确定的资金总量,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按照各市、县(市、区)列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不再分配具体项目到市县。 

  (二)工作量分配方式。根据建筑节能推广应用、智慧城管、省派规划督察员、景区和城镇基础设施灾后重建、促进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修缮与特色保护、亮点突出的其他工作或项目推进的工作量所发生的费用(投入)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测算、分别汇总”的操作办法。 

  (一)因素法分配。 

  1.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设置财力调节系数。 

  2.绩效系数。在各市县对上年度实行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后确定。优秀的系数为1.1, 良好的系数为1.0,合格的系数为0.8,不合格的系数为0。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绩效系数与污水处理率、污水厂负荷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 

  3.分配因素及权重。占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总额的96%。视资金分配范围及侧重点不同,设置主因素,各类主因素包含若干子因素。 

  (1)主因素及权重。分别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占25%;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占36%;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占7%;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占25%;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占3%。 

  上述权重根据省政府对有关重点工作要求的变化,可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研究并适时作出合理调整。 

  (2)子因素及权重。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分别为: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户数;二是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分别为:一是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成长度;二是镇级处理厂规模、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规模与污泥处置方式系数(按资源化利用、焚烧和填埋分别为321);三是城镇污水厂出水一级A提标改造规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分别为:一是城区和县城垃圾分类示范居住小区数和总户数;二是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含垃圾渗滤液处理和封场生态修复)、厨余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处理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 

  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分别为:一是国家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数;二是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数;三是村庄规划编制修编数;四是农村危房改造户数。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分别为:一是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投资较大且能在较短时间内明显改善景点品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点项目建设;二是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的重点项目。 

    

  上述子因素权重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投资重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二)工作量分配。占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总额的4%。按照有关项目或工作的规模大小、投资多少、重要程度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资金计算方法。分配某地区的年度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给某地区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工作量分配给某地区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一)因素法分配。 

  1.某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分配的资金=〔(该地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当量规模)÷∑(各地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当量规模)〕×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相应资金测算规模。 

  注: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户数,是指当年向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是指当年省政府下达给设区市以及设区市分解的目标任务数中的新开工(含收购、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套数。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是指当年省政府下达给设区市、以及设区市分解的目标任务数中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包括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套数和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户数。其中,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改造家庭户数以征收前家庭户数统计。既享受实物安置又得到货币补偿的征收家庭,不得统计在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征收家庭户数内。 

  2.某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分配的资金=[(该地区年度建成城镇DN300以上污水管网长度、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一级A提标改造、污泥处置项目当量规模)÷∑(各地区年度建成城镇DN300以上污水管网长度、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一级A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置项目当量规模)]×城镇污水管网及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一级A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建设年度相应资金测算规模。 

  注: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测算标准 

  (1)规模≥1万立方米/日,按500万元/万立方米; 

  (20.5万立方米/日<规模<1万立方米/日,按400万元/座; 

  (3)规模=0.5万立方米/日,按300万元/座; 

  (40.1万立方米/日<规模<0.5万立方米/,200万元/座标准; 

  (5)规模≤0.1万立方米/日,按100万元/座标准。 

  测算实行“从高”原则。即分别测算污水处理厂补助额度和配套管网补助额度,金额高的为该项目测算补助资金。 

  采用“限高保底控制”测算办法。每个项目测算最多不超过800万元;污泥处置和一级A提标改造项目,除限高控制外,还采用保底办法,若测算不到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测算补助。 

  3. 某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分配的资金=[(该地区城区和县城年度建成的分类示范居住小区当量规模)÷∑(各地区城区和县城年度建成的分类示范居住小区当量规模)×垃圾分类年度资金测算规模]+ [(该地区年度建成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垃圾渗滤液处理、填埋场封场生态修复、厨余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处理当量规模)÷∑(各地区年度建成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垃圾渗滤液处理、填埋场封场生态修复、厨余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处理当量规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相应资金测算规模] 

  4.某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应分配的资金=该地区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年度资金测算规模+[(该地区年度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数当量规模)÷∑(各地区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数当量规模)×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年度资金测算规模]+该地区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年度资金测算规模+该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资金测算规模。 

  注:国家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单个点的补助资金标准为500万元。 

  村庄规划编制修编的补助资金,实行重点和一般分类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视国家安排情况确定。 

  5.某地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应分配的资金=[(该地区风景名胜区经批准的年度重点项目投资当量规模×风景名胜区等级系数)÷∑(各地区风景名胜区经批准的年度重点项目投资当量规模×风景名胜区等级系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年度资金测算规模。 

  注:风景名胜区等级系数为国家级:省级为1.51。 

  (二)工作量分配。 

  按工作量分配某地区年度专项资金总额为该地区建筑节能推广应用、智慧城管、省派规划督察员、景区和城镇基础设施灾后重建、促进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修缮与特色保护、亮点突出的其他工作或项目推进的专项资金总和。 

  第四章 资金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条件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1.列入省政府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考核; 

  2.有关项目已开工实施。 

  (二)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 

  2.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并已开工建设; 

  3.属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处置项目,须符合我省污泥处置技术导则和规范,并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 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 

  2.纳入补助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市。应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策和方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一年及以上,在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等方面取得成效并形成逐年扩面机制。 

  3.纳入补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要符合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并已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 

  (四)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 

  1.国家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1)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创建计划;(2)有关创建项目已开工实施。 

  2.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1)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2)符合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规划已明确需搬、撤、迁、并的村庄不得申报;(3)示范带动效应突出;4)硬件、软件基础较好。村庄整体风貌比较完整,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文化底蕴比较深厚,生态环境相对良好,村民对示范村建设积极性较高;5)有关项目已开工实施。 

  3.村庄规划编制修编。(1)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计划;(2)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已开展编制。 

  4.农村危房改造。符合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7年)200%以内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五)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 

  1.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计划; 

  2.属基本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准并已开工建设; 

  (六)其他重点工作。 

  1.属项目建设(修缮)的,应经法定程序批准,且项目已开工; 

  2.属因自然灾害毁损修复的,应有明确的修复内容、规模、投资和时间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及附件。附件包括:(1)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签署的《审核分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材料真实和规范承诺书》。(2)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 

  ()个性材料。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的有关报表等。报表材料须充分反映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须列入省政府年度考核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作为申请当年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其中,2015年为过渡期,也可用当年计划数代替。 

  (三)备查材料。 

  资金审核涉及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的,需准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查。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另需准备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备查。 

  专项资金审核材料的具体报送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一条  提供的有关材料(含报表)必须真实、规范,属于备查材料的必须准备。 

  报送材料不规范或备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当年不测算或分配该市、县(市、区)该类别专项资金;报送或备查材料弄虚作假的,除当年不测算或分配该市、县(市、区)该类别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别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按8折测算或分配,并进行通报。若资金已安排,除收回资金外,后续年份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测算或分配额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核材料报送时间:当年131日前。 

    

  第五章 资金预告、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资金的比重。 

  第十四条  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剩余部分的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一季度将全省年度建设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市、区)。 

  各市、县(市、区)可按收到的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总额(含预告资金),结合自身建设发展实际,在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的名单中(其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列入省政府当年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工作量分配方式的项目,一般须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工作量清单),择优、统筹安排资金(未纳入名单的项目,不得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对象),并在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将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和资金下达统计表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资金下达统计表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和分配实行信息公开。 

  省级分配政策、执行结果等在省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凡按规定需由各地事前储备或需申请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在纳入储备库或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161号)、《浙江省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1186号)、《浙江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3171号)、《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3244号)《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财字〔2006206号)、《浙江省推进智慧城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财字〔200620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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