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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关于贯彻落实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5-04-13 15:33:24     来源: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设发【2014】40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绿色建筑创建绩效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绿色建筑创建工作,并将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纳入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机制。涉及新建和改造项目建设的,其绿色建筑创建工作应分别纳入区、县(市)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和市直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二、明确建设技术标准
  鼓励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的基础上,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中二星、三星要求,自主提高标准,做好示范引领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参照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设计列入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范围,其改造后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测系统。
  三、鼓励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
  绿色建筑创建应积极采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涉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技术及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筑工业化技术,并应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屋顶和垂直绿化等建筑节能技术,并带头开展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绿色星级、建筑工业化等示范工程。
  四、落实创建增量资金
  为创建绿色建筑所产生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其中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在可研报告编制中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总投资,一并报批;改造项目其改造资金纳入项目改造投资概算。实施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其面积可以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五、明确奖励激励机制
  积极鼓励新建、改造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创建国家绿色运行评价标识和申报国家绿色创新奖,创建项目可申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对列入杭州市年度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获得绿色运行二星、三星项目和国家绿色创新奖项目及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予以资金奖励;我市设立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对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项目,在国家0.42元/度以及省级0.10元/度的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0.10元/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并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参与创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技术中心评定、个人技术职务晋升上给予优先考虑。
  六、严格项目实施监管
  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环节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竣工环节的能效测评,通过节能措施变更重审制度的实施,严格控制建筑节能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新建和既有改造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节能示范工程验收及优先发放各类建筑节能专项补助的依据。
  八、加强建筑用能管理
  逐步建立“杭州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平台”,2万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该系统必须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建筑能耗信息的实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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